使用不合格商品受伤谁来担责
本文转自:承德日报
案情回顾:
因为新家装修,图图的爸爸妈妈在家具城里购买了一款浴室玻璃门,并让专业人士进行了安装。一个月后,图图在家洗澡时,玻璃门突然破裂,砸到图图的手臂和脚背,导致图图流血不止。爸爸妈妈将图图送进医院,认为图图的伤是玻璃门的质量问题引起的,于是找了专门的机构鉴定浴室玻璃门的质量状况,发现与家具城描述的完全不一致,这款玻璃门属于不合格产品。图图的爸爸妈妈便找到家具城的负责人协商赔偿,但家具城认为自己只是经销商,玻璃门并不是他们生产的,让图图的爸妈找生产商索赔。多次协商无果后,图图的爸爸妈妈向当地消费者协会进行了投诉,协会组织双方调解,也未达成一致意见。那么谁来承担责任呢?图图的爸爸妈妈便准备向法院起诉。
法律分析:
正如图图的爸爸妈妈一样,日常生活中我们买到不合格的商品受到伤害时,第一反应是找商家,认为:“我在你这里买的东西,现在东西有问题导致我受伤,我当然该找你赔!”这个逻辑在法律上也是没有错的,我们确实是和商家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商家才是交易的相对方,商品有问题,我们自然可以找商家负责。那么按照这个逻辑,生产不合格商品的厂家和我们之间并没有联系,但导致我们受伤的不合格商品又确实是厂家生产出来的,作为消费者的我们能不能找生产厂家索赔呢?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也就是说,因使用不合格商品而受伤时,无论是商家还是厂家的过错,我们都可以选择找商家赔偿或找生产厂家赔偿,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至于最后的责任由谁来承担,商家和厂家可以根据过错原则互相追偿。实践中,我们作为消费者难以找到商品的生产商,直接找商品的销售商会比较容易,虽然商品并不是销售方生产的,销售方对质量问题不存在过错,但这并不能成为销售商拒绝承担责任的理由,也不影响我们直接找销售商进行赔偿。如果有途径知晓生产商,也可以直接请求生产商进行赔偿,生产商也不能以其和消费者没有合同关系而拒绝承担责任。总之,当商品质量出现问题时,消费者既可以找销售商索赔,也可以找生产商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