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出借他人发生交通事故 平昌法院这样判

本文转自:巴中日报本报讯(巴中日报全媒体记者 向东升)

机动车所有人出借车辆给他人使用时,当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主张机动车所有人赔偿损失的,法院将怎么判?近日,平昌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起因车辆出借他人发生的交通事故案件,驳回原告部分诉求,保险公司承担相应责任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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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去年7月底,被告苟某驾驶小型轿车,从平昌县泥龙镇往邱家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泥邱路——平昌县泥龙镇兴龙街1号外叉路口时,撞上已穿越交叉路三分之二以上的李某驾驶的电动两轮车。事故致使李某受伤、两车受损,李某经平昌县人民医院救治无效死亡。而苟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登记所有人为被告何某,实际所有人为被告易某,该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分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

去年9月,经平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事故责任原因分析:苟某持C1证驾驶小型轿车,行经叉路口未确保安全行驶,操作不当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李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注册登记、擅自加装雨篷的无号牌电动两轮车,通过无交通信号的叉路口,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据此作出认定,苟某、李某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李某亲属对该责任认定不服,依法申请复核。去年10月,巴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维持的复核认定。

而后,原告诉讼到平昌县人民法院,要求相关被告赔偿相应损失。法院在审理后作出民事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分公司赔付原告各项损失共593984.25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分公司支付被告苟某垫付款24843.7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随着社会生活水平提高,机动车保有量逐年上升,亲朋之间存在借用车辆的普遍现象,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双方容易为事故责任产生纠纷。相关法律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和解释:在车主存在过错时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为提前防范风险,当借车给朋友时,应当对车辆的状况进行检查,排除安全隐患,其次要查验驾驶人的驾驶资格及是否有饮酒和吸毒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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